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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晓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风光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风光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03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于 2022年1月 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3,292,598.12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8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申请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等款项。

  5.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6.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由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相关事宜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相关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02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2022年1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公司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3,292,598.12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8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性支出较大,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人员薪酬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考虑到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均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统一划转,同时为了提高支付效率,计划使用公司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技术中心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事先报备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技术中心应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2.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人员每月薪酬可在对应募投项目列支,由公司基本户统一支付。

  3.人力资源部按月编制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明细汇总表,经技术中心负责人签名,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4.财务部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明细汇总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上季度基本户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并按季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财务部做好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1.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 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提请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4. 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并按季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 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将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上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新风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新风光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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