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22-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二审裁定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重审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上诉人”)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民终26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管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1),六盘水中院立案后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黔02民初112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3)。上述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六盘水中院(2020)黔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高院。贵州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诉讼裁定情况
贵州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重审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重审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民终260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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