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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版)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华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反馈意见的 回复暨更新2021年三季报(下转D5版)

  (上接D3版)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的产品为粘胶纤维,主要涉及的污染物具体如下: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报告期内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环保投资建设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2018年由于公司对粘胶短纤项目进行试车,该项目试车需要全线开通,故当年耗用水较多,对应的污水处理费也相应增加。其他各期环保投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基本相当,公司各项环保投入形成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二)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公司主要环保设施见本回复“问题七”之“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环保设施均运行正常,除日常例行检修、检查及维护保养外,公司还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测,以确认相关环保设施功能完好,期间未发生公司主要环保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情形。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证明,吉林化纤及各控股子公司能依法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公司主要环保设施均运行正常,公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公司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总投资为145,891.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0,280万元,相关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具体如下:

  

  四、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公司始终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专门设立了安全处负责发行人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及各子公司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公司及各子公司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按时缴纳排污费。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证明,吉林化纤及各控股子公司能依法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形成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建设项目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节能审查程序并按规定获取相应级别政府部门的批复,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政策。

  (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本次发行涉及生产经营的募投项目为“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该项目已经取得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市(经)环建(表)字[2021]16号),生产涉及排污许可手续正按计划办理中,预计可以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办理完成,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煤炭的情形,主要能耗为电力、天然气及过热蒸汽,符合“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此外,公司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在实施时将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主要节电措施

  本项目用电主要为各项生产、辅助设备用电,拟采取以下节电措施:

  (1)设备选型中,特别注重了节能机型的选用。所有设备,除考虑其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外,还同时考虑其能耗指标,在满足先进、适用、可靠、经济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节能型产品;禁用国家有关部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积极采用变频节能型电机驱动,减少生产运转用电。合理布置生产工艺流程,以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目的;

  (2)通过负荷计算,利用最佳负载系数法确定变压器容量,根据本工程用电负荷性质与特点,合理选择技术参数好的超高效干式变压器。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台数、运行方式、合理分配负荷,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

  (3)选用低损耗节能型变压器;

  (4)功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缩短电缆长度,按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减少线路的电能损耗;

  (5)电气设备均采用节能型,如照明灯具采用高效节能光源,在满足工厂照明条件下,减少灯具的用量和容量;

  (6)道路照明采用光控开关控制,避免开常明灯。

  2、主要节气措施

  本项目天然气主要是用于废气处理系统中燃气焚烧炉,拟采取以下节气措施:

  (1)用于废气处理的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及直燃式焚烧炉系统选用能效水平为一级的设备;

  (2)项目内输气管道设计合理减少输送距离,确保密闭且符合安全、消防规范;

  (3)项目食堂食品燃气品种也选用天然气,严格遵循《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进行,所有燃气具选用一级能效标准的节能型燃气具。

  3、主要节水措施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及绿化用水,拟采取以下节水措施:

  (1)制定用水计划,做到合理用水;

  (2)设有循环水系统,以节约用水和能耗;

  (3)设计中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严禁使用铸铁阀门和螺旋升降式水嘴,强制推广使用陶瓷密封水嘴和一次冲水量为6升以下的坐便器;

  (4)供水系统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控制绿化用水。根据土壤旱情合理确定用水量,浇水时间不宜选择正中午等温度较高时间进行,避免水分较快蒸发。

  4、主要节汽措施

  本项目蒸汽主要用于项目内采暖,拟采取以下节汽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全部经密闭管道送入焚烧炉焚烧后,进行余热回收利用,低温给水利用锅炉余热系统进行加热,产生0.6Mpa的饱和蒸汽再利用以减少外购蒸汽消耗;

  (2)冷热媒管道、设备均采用导热系数小、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3)设有采暖设施的车间局部排风量合理选取,以减少加热补风或门窗缝隙渗入冷风的耗热量;

  (4)采用高效疏水器,大幅度地降低用气设备的蒸汽泄漏量,节省蒸汽消耗。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吉林市,不属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消耗结构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所用能源主要为电力、天然气、蒸汽及水,均不涉及煤炭的使用,即均不存在耗煤项目。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此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8月2日公开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如下:

  (一)船营区、昌邑区

  1.和平路-和平街-哈达宾馆北侧道路-铁合西路-拥军路-珲春北街-既有道路-吉长北线-迎宾大路-秀水大街-雾凇西路-卧云胡同-越山路-铁路线-西安路-欢喜路-长春路-秀水大街-西宁路-新生街-铁路线-吉草高速收费口-温德河河堤-农林街-松江西路-松江中路-松江东路-松江北路的围合区域、温德和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2.迎宾大路北侧沙河子广场至秀水大街之间第一排企业。

  3.新邑街-迎宾路-铁合金公司北门-松江北路围合区域。

  4.北山公园。

  5.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二)龙潭区

  1.衡阳街-遵义西路-徐州路-湘潭街-滨江北路-龙潭大路-徐州路-中兴街-绥化路-汉阳街-郑州路-平顶山脚下规划路-新山街-黎明路-郑州路的围合区域。

  2.长图线铁路-龙山路-乙烯路-吉化乙烯厂界-顺山路-炮楼山脚-龙北路的围合区域。

  3.沿川路-铁路线-滨江东路-松花江堤的围合区域。

  4.龙潭山公园。

  5.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三)丰满区

  1.滨江东路-龙潭区界-松花江堤-滨江中路-滨江西路-滨江南路-吉丰路-铁路线-东山街-景山路-高新路-惠安街-深东路-环山路-吉林腰岭子庆岭公路-滨江东路—雾凇大桥-松花江东侧江堤-滨江东路的围合区域。

  2.恒山东路-汽车园区东侧规划路-深东路-环城高速-吉丰东路-环山路的围合区域。

  3.温德河南侧河堤-环城高速-蓝旗大桥-松花江南岸的围合区域。

  4.石井沟天然河道东侧已建成区域。

  5.东团山。

  6.丰满街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以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不包括吉林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建华锅炉房区域、丰电锅炉房区域等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划定范围可根据相关法规及吉林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管理类别要求,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次募投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所在的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溪路不在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该募投项目主要能耗来源为电、天然气、水,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管理类别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公司本次募投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所属行业为“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行业,属于重点管理单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募投项目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涉及具体生产环节,会产生相应的排污需求,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偿还银行借款项目不涉及生产环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已在开工建设之前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文件中均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或技术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且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公司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后续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石墨、纤维类相关产品如下:

  

  注:特性中,GHW代表高污染产品、GHF代表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次募投主要产品为碳纤维复合材料,所属行业为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1),经比对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第10号)及《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主要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生产,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项目,不纳入需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021年11月10日,公司已取得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市(经)环建(表)字[2021]16号。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募投项目“偿还银行借款”不属于建设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相关规定。

  十、中介机构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意见

  1、发行人已根据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设置了相应处理设施并配备了相匹配的处理能力;

  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本次募投项目采取了必要的环保措施并确定了资金来源和金额;

  4、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5、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6、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该募投项目主要能耗来源为电、天然气、水,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7、发行人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后续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要求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9、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各主要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及相关批复;

  (2)了解公司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污染物及相应排放情况;

  (3)了解了发行人主要环保设施及各项处理、再利用措施;

  (4)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并与公司业务经营规模进行了比对;

  (5)针对募投项目符合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情况进行了核查;

  (6)了解了相关必备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履行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根据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设置了相应处理设施并配备了相匹配的处理能力;

  (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本次募投项目采取了必要的环保措施并确定了资金来源和金额;

  (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5)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此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6)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该募投项目主要能耗来源为电、天然气、水,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7)公司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正在按计划准备中,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可以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要求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9)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八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在报告期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业务资质。

  二、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专注于从事再生纤维素纤维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正在开发的住宅房地产、商业地产项目或在售楼盘。

  三、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粘胶长丝、粘胶短纤、醋酐、亚硫酸氢钠等;其他业务收入为原辅料销售等业务形成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小。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四、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

  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综上,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五、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和偿还银行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部分资金将用于厂房建设,所建厂房用途为自用生产制造车间,不存在转让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不会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六、中介机构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4、发行人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事项;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核查确认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4)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问题九

  9.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2亿元,投资于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结合公司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公司当前项目或同类项目情况、市场相关产品研发情况等,说明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7)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8)本次募投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一)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总投资145,891.5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9,182.53万元,流动资金16,708.99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二)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设备购置

  本项目拟引进碳化线、拉挤设备、脱盐水装置及冷却塔等装置,设备价格系通过向有关设备制造厂家询价获取。

  本项目设备的主要选择原则要体现设备先进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体现设备可靠性及成熟性,保证生产连续;要实现连续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发展需要,选择节能降耗新设备,减轻能耗,提高产品质量、材料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要体现安全化、人性化和绿色环保的需要,符合新的劳动法和行业法规对安全规范和环保的要求。

  主要单体装置规模分布表:

  

  2、固定资产其他投资

  固定资产其他投资主要是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工程设计费、勘察费、可研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及试运转费等,均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相关国家工程类规定测算,预计为7,666.45万元。

  3、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虑建设期设备、工程成本变动因素和设备工艺技术调整因素等,按照相关规定以工程费用及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8-10%取值,为11,743.87万元。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16,708.99万元,其中铺底流动资金为5,012.70万元,主要是项目投成生产过程中的运营资金补充,根据项目达产后的销售情况结合项目经营性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账款等)的周转情况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进行合理预测,为非资本性支出,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入。

  (三)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145,891.52万元,各项投资构成中工艺设备及管道、公共工程、固定资产其他投资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共计117,438.67万元,大于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9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

  基本预备费、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合计28,452.86万元,未安排募集资金投入,全部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不存在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投资构成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不存在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总投资145,891.5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90,000.00万元,全部用于资本化支出。

  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在本回复之“问题九”之“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之“(一)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拟定24个月,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如下:

  

  (二)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于2021年11月3日,经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过。本项目在本次董事会审议前未发生资金投入,故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三、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

  (一)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为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建设碳化车间、拉挤车间等主要生产车间并配套脱盐水站、循环冷却水站、空压制氮站、污水泵房、热力站、总降配电站、消防泵房及水池等辅助设施,引进国际国内先进设备,形成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的规模。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再生纤维素纤维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粘胶纤维。由于有着多年粘胶长丝生产、研发、销售的历史,发行人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粘胶长丝领域的工艺技术秘密、形成了一整套大规模生产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批成熟且稳定的生产技术工人队伍,使得发行人成为全球少数可以生产高品质粘胶长丝的供应商。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碳纤维复合材料建设项目,碳纤维复材属于碳纤维下游制品,主要业务流程是将聚丙烯腈碳纤维原丝进行氧化、碳化、干燥、卷烧等工艺后,拉挤成型为碳纤维复合材料。公司所在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区内已经在碳纤维产业链上下游领域形成了产业聚集和配套。

  公司现有业务与募投项目均为化学纤维制造领域,公司具有从事化学纤维行业几十年的生产经验,储备了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前期公司也已经逐步向碳纤维复材领域延伸,具备投资本项目的各项业务、人才及技术储备,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利用自身在化学纤维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三)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把握行业机遇,实现“求壮大”目标

  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不断推进、环保标准不断提升,公司所处的纤维素纤维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环保基础优良、技术稳定领先、规模效应明显且产业整合能力强大的大型企业竞争优势明显,市场也逐步向这一类型的企业集中。

  面对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将继续坚持立足于吉林省、坚持“夯实主业,加快升级转型”的原则,充分发挥优良的环保基础、工艺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抓住行业历史机遇,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向碳纤维复合材料业务领域延伸,向“求壮大”的目标稳步有序前进。

  2、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具有多年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研发与生产经验,目前主营产品已涵盖粘胶长丝与粘胶短纤品类,具有较好的化学纤维制造基础。同时公司所在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区内已经在碳纤维产业上下游领域形成了产业聚集和配套。

  在此基础上,公司决定利用自身作为吉林支柱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势,发挥区域优势产业整合和优势配套延伸整合职能,充分发挥吉林本地碳纤维产业优势,结合自身在化学纤维行业的影响力,向碳纤维复合材料业务领域延伸,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资本结构、业务结构,不断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立足于吉林省、坚持“夯实主业,加快升级转型”的原则,充分发挥吉林本地碳纤维产业优势,结合自身在化学纤维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稳步推进“求壮大”的战略目标,具有合理性。

  四、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一)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情况

  1、公司产能利用率情况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粘胶长丝及粘胶短纤,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2019年起,公司投入粘胶短纤新生产线,经历2019年、2020年爬坡期后,2021年1-9月产能利用率已达到94.00%。

  2、公司产销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销率情况如下:

  

  2018、2019年,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销率较高,不存在滞销情况。2019年公司粘胶短纤产销率较低,主要系新产线刚投产,产品受到市场认可仍需时间;随着公司粘胶短纤产品得到市场认可,2020年以来,公司粘胶短纤产销率较2019年有较大幅度提升。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蔓延超预期,公司粘胶长丝产品出现产销率下降局面,随着疫情的缓解,2021年1-9月产销率恢复。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

  碳纤维复合材料是指至少有一种增强材料是碳纤维的复合材料,其中最常见的是树脂基碳纤维复合材料(CFRP)。由于CFRP比强度、比弹性模量等机械性能,以及耐疲劳性、稳定性等相比传统材料有明显优势,因此在很多领域内对金属材料,尤其是轻质金属材料形成竞争取代的局面。

  CFRP应用场景广泛,在航空航天和体育休闲领域率先形成大规模市场,而随着21世纪以来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制造成本不断下降,在风力发电、轨道交通、汽车制造等领域应用比例在不断提高。

  1、风力发电

  风力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先于光伏发电受到全球各国的青睐,近十几年以来经历了全球化的高速增长。风力发电是指利用风力发电机组直接将风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方式。在风能的各种利用形式中,风力发电是风能利用的主要形式,也是目前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成熟、最具有规模化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目前全球风电巨头为了降低风电的度电成本,提升产品盈利能力,均采用了风电叶片大型化、轻量化的发展目标。为降低成本,必须增加发电时间,提升风机捕捉风能的能力,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增加叶片的扫风面积、增大叶片的直径,目前新增装机的平均直径已超过120米。随着叶片的长度逐渐增加,对于叶片的质量控制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一定控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叶片刚度,是风电叶片设计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高效、低成本、高质量的碳纤维拉挤梁片工艺,使得碳纤维使用成本大幅降低。随着未来“碳中和”与“碳达峰”等政策落地,质量轻、强度高、模量高的碳纤维复合材料(主要是大丝束碳纤维复合材料)可以保证风电叶片在增加长度的同时,大大降低叶片重量,在风电叶片领域的应用必将进一步提升。

  2、汽车制造

  以汽车排放为例,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为了达到油耗标准,必须进行轻量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与合金材料相比,纤维复合材料具有比强度和比模量高、密度小、质量轻、安全等级更高等特点。以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CFRP)为例,CFRP的强度约为碳钢的3倍、铝合金的4倍。而在同等强度下,CFRP的质量却是钢的1/4,铝合金的1/2,这使得CFRP车身比钢质车身轻50%以上,比铝质车身轻约30%。

  与材料轻量化相比,构件的结构轻量化设计是轻量化的另一个主要手段。与金属材料相比,纤维复合材料柔性程度和加工自由度高,因此其结构设计更加灵活多变。此外,纤维复合材料具有明显的各向异性,因此,可以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将纤维复合材料力学性能的优势方向沿结构的传力路径布置,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克材料的承载能力,减少材料的使用,实现结构轻量化。

  随着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断提高,汽车领域的轻量化设计成为了潮流,选择应用纤维复合材料来实现轻量化已是大势所趋。

  3、轨道交通

  与汽车领域相同,车体结构是轨道机车重要的承载部件,其重量在整车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一般在15%~30%,因此要实现车辆的减重提速,就必须重点考虑车体结构的轻量化。目前铝合金仍然是车体轻量化的主要材料,随着车辆轻量化要求越来越高,复合材料尤其是碳纤维复合材料已成为下一步的重点研发方向。

  国外用于轨道交通装备上碳纤维或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应用已较成熟,日本新干线N700系高速列车车体车顶、蒙皮、导电弓架边缘和窗框采用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日本川崎重工开发的“efWING”转向架是全世界首例主承载结构采用碳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的案例,将原来刚性焊接转向架的构架改为柔性结构,减重达40%。国内轨道交通领军企业近年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逐步应用在车体外壳、车头罩、城轨车辆司机室头罩、导流罩及司机台、裙板等部位。2018年初,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轨道交通领域研制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首辆全碳纤维复合材料地铁车体,在柏林展会中亮相。未来,随着轨道车辆轻量化及低碳环保要求提升,碳纤维复合材料必将越来越多地应用到轨道交通车辆上。

  

  数据来源:《2020年全球碳纤维复合材料市场报告》

  “十四五”期间将是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爆发期,包括风力发电、汽车制造、轨道交通等领域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形成的产能预计可以顺利消化。

  (三)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粘胶长丝产能利用率达到95.24%、产销率为101.20%;粘胶短纤产能利用率为94.00%,产销率实现了101.00%。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不存在过剩产能且销售情况良好。本次募投项目为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不涉及原产能增加。

  虽然我国航天和军机都已在较大程度上运用了复合材料,但目前2/3的复合材料依旧依靠进口。近年来国内主要采用大丝束碳纤维拉挤梁片工艺以降低成本,大丝束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价格下降,叠加需求提升引起风电叶片领域碳纤维用量的急剧增加。“十三五”期间,国内企业已经逐步实现了上游碳纤维自给自足,“十四五”期间将是下游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爆发期,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形成的产能预计可以顺利消化,本次新增产能具有合理性。

  五、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募投项目为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该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形成营业收入153,982.30万元/年,利润总额14,235.04万元/年,具体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如下:

  (一)收入测算

  本项目生产的产品为12,000吨拉挤板,产品销售单价估算为128,318.58元/吨(不含税)。

  此销售价格依据市场调研,符合碳纤维复合材料市场预期,具有合理性。按照此销售价格测算,预计公司投产后形成12,000吨产能,年收入153,982.30万元。

  (二)总成本费用测算

  1、原材料及能源成本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产品主要是拉挤板,主要消耗原材料包括碳纤维原丝25K、树脂、碳酸氢盐、碳纤维上浆剂等产品,原材料价格以可研报告编制时相关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合理估算,年消耗量以公司年产量为基础进行测算,达产后,本次募投项目原材料年度支出为87,863.36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水、电、汽,能源价格以当地市场价格合理估算,年消耗量按照本项目的生产量和工艺要求进行测算,达产后,本次募投项目能源动力年度支出为22,860.00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原材料与能源动力的合计年度支出为110,723.36万元。

  2、工资福利及折旧摊销

  本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公司各岗位人均工资为基础进行合理测算,每年产生工资福利费为4,560.00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分别根据行业平均折旧年限,分别按照20年、10年计算,年折旧摊销额为11,782.22万元。

  3、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修理费、管理费、财务费、营业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相关费用以销售收入为基准,参考公司以往年度实际情况相关费用率情况进行估算,年度其他费用为12,681.68万元。

  4、所得税测算

  所得税按25%测算,预计项目达产后所得税费用为3,558.76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

  根据前述测算,本次募投的效益测算如下: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均符合市场预期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测算过程、测算依据谨慎、合理。

  六、结合公司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公司当前项目或同类项目情况、市场相关产品研发情况等,说明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技术储备

  公司所在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区内已经在碳纤维产业上下游领域形成了产业聚集和配套。公司具有从事化学纤维行业几十年的生产经验,前期公司也已经逐步向碳纤维复材领域延伸,目前已就本次募投项目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储备,具体如下:

  

  (二)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有着多年的纤维生产、研发、销售历史,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托区域产业优势积淀形成了一整套大规模生产管理体系、培养储备了一定数量的碳纤维复材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在此同时,公司已经为本次募投项目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人员招聘计划,人员招聘数量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且人员招聘将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在项目建成前完成招聘工作与岗前培训工作,确保募投项目建成后具有充足人员储备。

  (三)公司当前项目或同类项目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实施其他同类项目。公司所在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区内已经在碳纤维产业上下游领域形成了产业聚集和配套。公司具有从事化学纤维行业几十年的生产经验,储备了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前期公司也已经逐步向碳纤维复材领域延伸,具备投资本项目的各项业务、人才及技术储备,可以消化项目形成的产能。

  (四)市场相关产品研发情况

  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场景广泛,在航空航天和体育休闲领域率先形成大规模市场,而随着21世纪以来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制造成本不断下降,在汽车制造、风力发电等领域应用比例在不断提高。在下游市场需求的推动下,碳纤维复合材料在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制造设备方面逐渐成熟,这将极大地改善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生产制备流程,加速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产业化发展。中国碳纤维复合材料行业目前已取得相关技术的提升,主要表现在高效成型技术升级、自动化制造设备升级等方面,中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行业呈现出逐步打破国外产品和技术垄断的趋势。公司具有从事化学纤维行业几十年的生产经验,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方面制度成熟,经验丰富,技术储备充足,有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

  综上,公司拥有顺利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相关产品成熟,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七、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6号)核准,吉林化纤申请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00,000,000.00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0,000.00元。由于市场原因,本次实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7,604,787.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99,994.29元,扣除发行费用5,146,514.1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24,853,480.12元,发行股份和融资金额低于预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综上,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全部投资完毕且进度符合预期。

  八、本次募投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见本回复之“问题二”之“三、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见本回复之“问题二”之“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复投资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在产品、生产线、主要设备及建设地点有所区别,不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九、中介机构意见

  (一)会计师意见

  1、会计师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募投项目相关备案文件等资料;

  (2)取得并分析了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情况;

  (3)查阅了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研究报告等;

  (4)复核了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情况;

  (5)查阅了公司就相关事项的回复意见并就主要事项进行了研究复核。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回复内容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募投项目相关备案文件等资料;

  (2)获得了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情况;

  (3)查阅了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研究报告等;

  (4)取得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现场查看了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情况;

  (5)复核了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和偿还银行借款,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的投资构成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0,000.00万元,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具有合理性;

  (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明确,相关项目在本次董事会审议前未发生资金投入,故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3)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为1.2万吨碳纤维复材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建设碳化车间、拉挤车间等主要生产车间及配套辅助设施,是公司利用自身在化学纤维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建设具有必要性;

  (4)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主要产品的产销率较高,“十四五”期间将是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爆发期,包括风力发电、汽车制造、轨道交通等领域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形成的产能预计可以顺利消化,本次募投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性;

  (5)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均具有相关依据,测算过程谨慎、合理。

  (6)公司拥有顺利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相关产品成熟,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7)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全部投资完毕,进度符合预期;

  (8)本次募投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在产品、生产线、主要设备及建设地点有所区别,不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问题十

  10.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售地为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回复:

  一、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新冠疫情的影响

  自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相继爆发,疫情的扩散对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与国际贸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面对本次疫情的不利影响,我国采取了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国内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全球的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对公司的境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由于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或地区的疫情形势相对较为严重,对公司相关地区的销售、运输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收入分别为8.79亿元、9.88亿元、8.31亿元与7.91亿元。2018年-2019年,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呈上升趋势;2020年以来,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不断蔓延,对公司境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2020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5.89%。

  为了应对疫情发展,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发挥防疫企业的重要作为,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应对疫情超预期发展:

  1、保证生产稳定经营

  作为防疫重点企业,自疫情发生以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生产可以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同时,公司强化员工和家属的防疫知识宣传和防疫保护,积极保障原材料的供应,使得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停工。

  2、适度调整经营策略

  公司针对不同产品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作为粘胶长丝全球龙头企业,为了保护市场的长期稳定,采取了保障市场稳定的经营策略。

  综上,发行人作为粘胶长丝全球龙头企业,市场份额稳定,疫情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为了应对疫情常态化,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优化产品结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做强、做大的基础。

  (二)贸易摩擦的影响

  由于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不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

  2005年,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粘胶长丝启动反倾销调查并征收高达约30%的反倾销税。2011年,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通过第一次日落复审,延长征税5年。2017年4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粘胶长丝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中国企业如应诉失利则将继续延长征税5年。2018年4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对中国粘胶长丝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裁定中国出口粘胶长丝产品没有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停止对进口自中国的粘胶长丝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7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人造纤维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Man-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60旦以上粘胶长丝纱线启动反补立案调查。2021年8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60旦以上粘胶长丝纱线作出反补贴否定性终裁,建议不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针对粘胶长丝的贸易摩擦事件。

  因此,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的匹配性。

  (一)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退税与境外销售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报告期内,发行人2018年5月1日之前,适用17%出口退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适用16%出口退税税率;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出口退税税率。

  注2:海关出口金额及出口退税金额来自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

  2018年-2019年,公司外销收入金额与报税出口金额基本匹配。2020年起,公司报税出口金额与外销收入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2020年1月20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公司不再存在出口退税申报时间限制,待收齐相关凭证,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并且2020年以来受国内外疫情影响,部分出口报税单据获取时间较晚,故海关出口金额与企业外销收入之间存在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汇兑损益负数为冲抵财务费用。

  公司汇兑损益计算过程为,公司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业务发生时按照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异,计入当时汇兑损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规模呈先增后降趋势。但是,发行人因境外销售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受到境外销售收入金额、收入发生时点、结汇时点、汇率变动幅度、各时点外币性货币资产或负债金额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收入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匹配关系。

  三、中介机构意见

  (一)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结合2018-2020年度审计,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新冠疫情和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所带来的影响;

  (2)查阅中美贸易摩擦及相关关税政策文件,分析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所处行业和未来经营的影响;

  (3)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定期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资料,了解公司境外销售及采购情况,分析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产生的相关影响;

  (4)查阅公司的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退税单据,复核公司境外销售规模与出口退税的匹配性;

  (5)查询报告期各期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复核公司报告期内计算的汇兑损益数据;

  (6)了解和评价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7)选取样本检查主要境外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外销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8)访谈公司主要境外客户,并对主要境外客户进行网络核查,了解公司境外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9)核对公司外销收入与《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中记载的海关出口金额及出口退税金额是否匹配;

  (10)选取样本对外销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出库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等,检查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新冠疫情及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未发现公司对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情况、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的匹配情况回复内容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对主要境外客户与供应商的交易明细表,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采购业务负责人,了解了公司销售、采购业务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程度;

  (2)查询了发行人主要销售国家存在的贸易摩擦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采购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销售、采购业务受贸易摩擦的影响程度;

  (3)查看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获得了发行人的出口退税申报表,并抽查了尚未申报的期后退税单据,复核了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与出口退税的匹配性情况;

  (4)获得了发行人汇兑损益情况,查询了报告期各期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规模差异的合理性;

  (5)对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采取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①获取了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了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访谈了财务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判断发行人收入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下转D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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