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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会计师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双方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获得土地收储补偿费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与南宁市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书》,同意公司位于南宁高新区科德路1号地块由南宁市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本次土地收储补偿费约1.86亿元,该款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对2021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预计为1.52亿元。

  2. 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各类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主要涉及的资产范围及金额如下:

  (1)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润天源”)预计提减值损失约2.31亿元,预计将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18亿元,主要计提的资产损失情况如下:

  ① 拟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预付款、往来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对弘润天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约5.42亿元,弘润天源将该等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该等款项,但截至目前其各项还款承诺均已逾期,王安祥至今仍未兑现承诺。公司已采取了资金追偿措施,就1.7亿元损失对王安祥提起民事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宁中院”)一审认为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弘天”)就1.46亿元损失对广州银行珠江支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已提起上诉。公司截至目前仍未能追回上述任何款项。

  该等款项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最终能否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等款项按70%单项计提了减值损失。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该等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如果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前仍未能追回该款项,公司可能对该等款项剩余的30%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约 16,254万元。

  ② 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弘润天源未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约为2,745.40万元,该款项账龄较长,至今仍未收回,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最终能否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该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可能对该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约2,745.50万元。

  ③ 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报废损失

  弘润天源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至今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弘润天源部分固定资产、存货及其他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损失或存在报废损失,预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报废损失约3,800万元。

  (2)全资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可能需要进一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和确认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经初步测算,预计计提减值及报废损失金额约5,484万元。

  印象恐龙主营的《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以下简称“恐龙项目”)因2022年北京冬奥会比赛场地改造需要,已于2019年4月8日起暂停演出并迁出国家体育馆。恐龙项目的演出设备除部分直接拆除毁损外,其余设备已从国家体育馆拆除搬迁至桂林,存放于桂林临时租赁的仓库内已将近三年。因负责新剧场建设的合作方至今尚未完成桂林新剧场的建设,恐龙项目截至目前仍处于停演状态,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其重建、恢复演出的时间及未来运营效益依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演出设备可能发生减值损失。演出设备在拆除和搬运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坏损,加之南方气候潮湿,演出设备存放在库房内长期不用电子元件容易损坏,同时部分演出设备是根据当时演出场地来创作设计,部分实景设备也是根据现场设计实地建设安装,一旦迁移拆除便不能再使用,该部分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能需要进行报废处置。

  (3)预计可能需要对参股公司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姚麻王”)进一步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约250万元。

  2019年至2020年,公司累计向大姚麻王支付投资款3,800万元。因双方发生增资纠纷,公司将大姚麻王及其控股股东云南麻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云南麻王”)诉至南宁中院。南宁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云南麻王回购公司持有的大姚麻王22%的股权并支付回购款846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已于2021年9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二审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投入资金能否全部收回尚存在不确定性。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已按70%对大姚麻王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660万元,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可能在2021年度继续计提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约250万元。

  综上,经过初步测算,以上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预计将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75亿元,最终减值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本次业绩预计已考虑上述各项资产减值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可能在2021年度报告中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对部分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同时对部分账龄较长并且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最终计提减值金额和损失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 2019年5月,公司收购弘润天源51%股权,王安祥承诺弘润天源三年(2019年-2021年)内的经营性净利润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若弘润天源未能达到前述经营性净利润总额承诺的(以弘润天源2019年至2021年年度经公司同意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且该等审计报告应为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于前述事项发生后60天内,书面通知王安祥,王安祥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60日内,按照补偿额=【(6亿元人民币-实际三年经营性净利润总额)×17.8/6×51%】向公司进行补偿。

  弘润天源截至目前仍处于停业状态,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前述业绩承诺期现已届满,预计弘润天源未达到王安祥所承诺的业绩。公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弘润天源进行审计,并将在取得审计报告后正式启动业绩补偿追索程序。但据公司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了解到,王安祥目前债务巨大,很可能出现王安祥无法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况,届时公司可能面临业绩承诺无法兑现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本次披露的测算数据与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08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1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并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3年1月20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2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1)及《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2022年1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1月末,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3.6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76,2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4,020,845股的25%(即6,005,211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0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土地收储概述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南宁高新区科德路1号的土地由南宁高新区土储中心进行收储(以下简称“本次土地收储”),并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与南宁高新区土储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书》。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移交科德路1号土地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与南宁高新区土储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补充协议》。

  关于本次土地收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5日和2021年12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8)、《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2021-005)及《关于延期移交科德路1号土地并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

  二、本次土地收储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科德路1号土地移交手续,并收到了南宁高新区土储中心支付的第三笔土地收购补偿费5,854,957.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收到全部土地收购补偿费共计185,854,957.00元。

  三、本次土地收购补偿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补偿费185,854,957.00元,该款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已全部计入2021年度当期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对2021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预计约为1.52亿元,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0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以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的股权。因弘润天源主要业务涉及生物工程技术,专业性较强,因此收购后仍然由业绩承诺方王安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2020年5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弘润天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存在大额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王安祥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为其个人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10月29日及2020年1月8日,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未经公司审批,先后安排将海南弘天金额为1.46亿元、1.5亿元和1.7亿元的3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违规担保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前述违规担保实际上是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海南弘天的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形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2日、6月23日和7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等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弘润天源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4月10日(并购前),弘润天源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4,200万元。后经核实,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弘润天源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预付款、往来款和违规担保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合计约5.42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上述3笔质押存单陆续到期后,因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定期存单内的4.66亿元银行存款全部被银行划走抵偿债务。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担保并追回资金占用款项,为此,王安祥作出了系列还款承诺如下:

  (1)2020年6月22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弘润天源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弘润天源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各项承诺均已超期,虽然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但王安祥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承诺,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针对上述违规担保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已陆续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公司就海南弘天被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划扣的1.70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2月27日,南宁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王安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2021年7月,海南弘天就其被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划扣的1.46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返还1.46亿元。2021年11月5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

  3.公司将继续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王安祥等责任方追索海南弘天损失的资金,或直接推进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王安祥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追回,公司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上述款项,但截至目前其各项还款承诺均已逾期,王安祥至今仍未兑现承诺。公司已采取了资金追偿措施,截至目前仍未能追回上述任何款项,最终能否追回上述款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上述款项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款项按70%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对上述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如果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前仍未能追回上述款项,公司可能对上述款项剩余的30%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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