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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7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3日,你公司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你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2021年8月9日,你公司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你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你公司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切实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3日,北大医药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北大医药于2021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2021年8月9日,北大医药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北大医药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北大医药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北大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们作为北大医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三、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2、此前,公司已就关联担保风险化解进展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司在收到《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及时向控股股东北大医疗问询,方正集团及方正集团管理人获悉后高度关注该事项,为充分化解该风险事项,在方正集团管理人的协调支持下,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有关资产提供抵押保证的方式,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二)》,该关联担保风险化解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关联担保风险化解进展的公告》(2022-005)。

  3、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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