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版)
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五、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所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二)关于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下列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4)未达到本预案“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规定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6、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单位/本人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本单位/本人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单位/本人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对于欺诈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亚信安全承诺:“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溯宁承诺:“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融信、亚信信合、亚信融创、亚信恒信承诺:“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亚信安全承诺: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行人投资价值。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突破,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本企业未来利润做出保证,但为保障本企业、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企业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履行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企业的原因外,将向本企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融信、亚信信合、亚信融创、亚信恒信承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田溯宁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因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本企业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回购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三、若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企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融信、亚信信合、亚信融创、亚信恒信承诺:“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或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田溯宁承诺:“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或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直至发行人或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上述承诺。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报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亚信安全承诺:“公司将切实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田溯宁承诺:“本人作为亚信安全的实际控制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融信、亚信信合、亚信融创、亚信恒信承诺:“本企业作为亚信安全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企业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企业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企业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先进制造基金承诺:“本企业作为亚信安全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企业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企业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企业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为亚信安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薪酬及津贴,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四、如本人违反承诺,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田溯宁承诺:“一、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人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融信、亚信信合、亚信融创、亚信恒信承诺:“一、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企业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企业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人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4、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先进制造基金承诺:“一、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企业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企业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企业或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托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二、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三、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四、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五、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六、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七、若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融信、亚信信合、亚信融创、亚信恒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托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二、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三、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四、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五、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六、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七、若本企业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亚信安全承诺:“公司将严格执行《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一、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二)本公司股东中,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0.6711%股份,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0.3356%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中金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甲子普正多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0.3356%股份,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51%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三)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金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枫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审计、验资机构致同承诺:“致同承诺若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中水致远承诺若因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水致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实际控制人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田溯宁承诺:“一、本人承诺可通过借款等方式自筹资金,除本人持有之发行人的股份外,本人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因科华恒盛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二、若因科华恒盛申请对本人所持有的亚信安全股份采取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或本人因科华恒盛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经诉讼裁判或其他情形需承担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本人将提供除本人持有之亚信安全的股份外的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请求解除本人所持有的亚信安全股份的保全措施或进行偿还该等责任,不会影响亚信安全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本人于亚信安全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