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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一)股份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根据回购方案,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股权激励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8.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二)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1.2021年2月9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并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回购股份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截止2022年2月5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05,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493%,回购的最高价为7.50元/股,回购的最低价为7.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1,075,943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止2022年2月5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截止2022年2月5日,公司回购总金额11,075,943元,未达到回购方案中的下限金额25,000,000元,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主要系受回购股份敏感期、股价长时间高于股份回购方案设定的回购价格及放假休市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公司实际可实施回购操作的时间窗口较少,同时因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回购节奏进行了主动控制,因此公司未能全额完成此次回购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实施细节》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以下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期间未进行回购操作:2020年度业绩快报、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2020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权益分派期间、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敏感期。

  具体敏感期时间见下表(表1):

  

  2.在公司回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当股价超过股份回购方案中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上限时公司不能进行回购操作,可进行回购的时间较少。

  3.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内,各个时间窗口时间较短且分布较为零散,回购实施受到一定限制;股价高于股份回购方案中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时间较长,可进行回购的时间较少;同时因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在部分窗口对回购节奏进行了主动控制,因此公司未能全额完成此次回购计划。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五、合规性说明

  公司实施的回购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份回购期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即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敏感期时间见表1。

  (二)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即: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 2021年2月9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的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2,180,905股。回购期内,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

  (三)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时间及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即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六、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总数为1,505,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493%,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将按照2021年2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09)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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