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近日,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或“公司”)分别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就有关账户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858,791.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9,141,208.73元。2022年1月2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第000037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授权财务部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1: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初始余额为截至2022年1月24日的余额。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9,141,208.7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注2:公司募集资金暂全部存放于归集户中,尚未转出,后续将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至其他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孝峰、黄新炎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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