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2-临01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白银有色、红鹭矿业支付地平线矿业、袁斌股权转让款共计28,328.551万元及涉及的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案件处于一审阶段,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且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地平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平线矿业”)、袁斌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白银红鹭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红鹭矿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7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40号)。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9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藏01民初122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白银有色、红鹭矿业向地平线矿业、袁斌支付股权转让款28,328.551万元,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242.4204万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25%,向地平线矿业、袁斌支付利息至股权变更登记之日。红鹭矿业应当协助地平线矿业、袁斌将其合计持有的西藏洪城矿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红鹭矿业名下。
三、 其他说明
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且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积极上诉,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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