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万张,发行价格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5,037,800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964,962,200元。截至2022年1月11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70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96,496.22万元,与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差额部分调整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乐叶”)具体实施,年产3GW单晶电池制造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乐叶”)具体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西咸乐叶、宁夏乐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月11日,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应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3: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
甲方4: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 、甲方3、甲方4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专户账号为 9550880204764901436;甲方2专户账号为 9550880212343200562 ;甲方3专户账号为 9550880231872600148;甲方4专户账号为 9550880214041600609。截至2022年1月11日,甲方1专户余额为6,966,5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亿陆仟陆佰伍拾万元),甲方2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甲方3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甲方4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年产3GW单晶电池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姜志刚、龚癸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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