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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2-013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66号公司北京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12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晓江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 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戴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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