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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坤恒顺维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白英才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广州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非公开发行股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资产重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7)IPO等项目。白英才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朱炳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5)IPO、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409)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资产重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51)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4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7)IPO等项目。朱炳辉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吉林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总经理黄永刚、财务负责人牟兰、董事会秘书赵燕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文军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王川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叶云涛、刘波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王维、陈开国、陈世朴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吉林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黄永刚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伍江念、周天赤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总经理李文军、董事王川、财务负责人牟兰、董事会秘书赵燕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稳定事宜,作出以下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承担维护股价稳定义务的相关主体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其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并应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在启动上述维护股价稳定措施时,承担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主体应提前协商并由公司统一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应根据协商结果在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上述维护股价稳定措施的先后顺序,如未能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维护股价稳定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相关主体应按照下列顺序启动维护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及管理层关于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确认的回购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文件的要求。
在符合上述公司回购股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不采取回购股份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其增持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增持期限等,增持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确认的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且增持计划实施完后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不采取回购股份措施的,则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其增持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增持期限等,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年薪的30%、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年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的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且增持计划实施完后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自愿承担上述稳定股价义务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续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的要求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执行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期履行增持义务,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执行的增持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或应付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增持计划。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要求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执行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履行增持义务,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有权将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的增持计划(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相关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年薪的3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或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执行增持计划。但作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求履行增持计划的,则无需再履行本项所述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上述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本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本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回购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依法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吉林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回购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依法按照本人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本人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坤恒顺维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坤恒顺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坤恒顺维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①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强化产品销售管理,在合理保证销售利润率水平的前提下,努力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利润;
②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并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
③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空间。
通过上述措施,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制定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把握市场机会以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项规定,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4)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坤恒顺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坤恒顺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1]0015691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0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3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31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28号)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29号)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验资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企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企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股东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股东伍江念和周天赤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变更公司职务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公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个人及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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