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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11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有关异议,监事会负责记录有关信息。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之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6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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