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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7版)

  (上接C5版)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月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相关投资子公司申万创新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660.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64.71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8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一)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相关投资子公司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相关投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2、跟投数量

  申万创新投跟投比例约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25%,即143.1980万股,投资金额为59,999,962.00元。

  3、限售期限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22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数量为421.52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9.57%,获配金额为17,661.688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2年1月7日

  (3)募集资金规模:17,75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5)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7)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注: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缴款金额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40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85.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05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按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4,569.5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10Z0001”《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454.8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容诚验字[2022]110Z0001”《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69,114.64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8,622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64.71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8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7.3000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12049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87.678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9.6214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32.9820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32.953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029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9.6504万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对上述报表出具容诚审字[2021]110Z0482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针对截至2021年9月30日之财务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110Z0375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2021年,受益于国内外移动源尾气排放政策的持续趋严以及国内化工行业的产能结构调整,公司移动源脱硝分子筛等主要产品需求显著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均有所提升。2021年,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50,900万元至58,900万元,较2020年增长约25.38%至45.09%;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400万元至14,400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35.02%至56.8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00万元至13,700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37.43%至59.55%。

  前述2021年全年业绩情况是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情况、销售规模、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黄霖,男,保荐代表人,现任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董事。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2年,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百傲化学(证券代码:603360.SH)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当代文体(证券代码:600136.SH)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刘国库,男,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4年,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百傲化学(证券代码:603360.SH)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本钢板材(证券代码:000761.SZ)非公开发行再融资项目工作。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有关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承诺

  中触媒集团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企业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20%。

  (二)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企业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进承诺

  李进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半年后仍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颐静承诺

  刘颐静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的承诺

  李群的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董事李永宾、石双月、邹本锋、刘岩、金钟,监事王贤彬、赵阳、王建青,高级管理人员柳海涛的承诺

  李永宾、石双月、邹本锋、刘岩、金钟,王贤彬、赵阳、王建青,柳海涛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的基础上,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核心技术人员王志光的承诺

  王志光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王婧、桂菊明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二)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经营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四)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的承诺

  1、最近一年新增的机构股东徽商德诚、大连彤阳、广东栖港,自然人股东何德彬、陈艳秋、郭晶的承诺

  徽商德诚、大连彤阳、广东栖港,何德彬、陈艳秋、郭晶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本单位/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单位/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曹弘的承诺

  曹弘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15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人取得魏永增转让的发行人24.5万股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中赢投资的承诺

  中赢投资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股东、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信合嘉汇、力合进成、哥邦弟、盘锦顺泽、南通木禾、太海里、上虞易丰,李康杰、魏永增、刘晓黎、张杰、王发特、高兵、韩美玲、李德军、王俊懿、杨志龙、杨伟平、王现争、楼艳青的承诺如下: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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