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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2年2月11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3,637.50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有关规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已于2022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18名激励对象授予3,6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7)。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完成缴款,共有218名激励对象完成认购3,637.50万股(3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670.50万股)。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实际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218人,授予登记数量为3,637.50万股,授予价格为1.76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月27日

  2.授予数量:3,637.50万股

  3.授予人数:218人

  4.授予价格:1.76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授予对象及授予情况: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总股本的1%。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禁售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次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注:以上“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情形,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情形,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形,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股权激励考核办法》执行。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2年1月27日,广西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际缴款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永信会事验字(2022)第001号〕,审验了截至2022年1月23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218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股款合计人民币64,020,000.00元。

  四、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3,637.50万股,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2月11日。

  五、本次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总额为64,020,000.00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为2022年1月27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3.广西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永信会事验字(2022)第001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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