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刘*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一案(案号为(2021)云01民初4412号),公司已于2022年1月16日与投资者刘*签署《和解撤诉协议》。
2、该案虽然已经立案,但在法院向公司送达关于立案的相关文本文件之前,公司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3、投资者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17,69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654元。经公司和投资者刘*沟通协商,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0,867.5元,即诉请赔偿金额的34.7%,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1,327元。2022年1月24日公司已向投资者刘*支付和解款项共计40,867.5元。
4、投资者刘*于2022年1月17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现已获法院准许。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4412号),对关于原告刘*诉被告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出具了裁定。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投资者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17,69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654元。该案虽然已经立案,但在法院向公司送达关于立案的相关文本文件之前,公司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二、《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4412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刘*与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计1327元,由原告刘*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据公司与该投资者签署的《和解撤诉协议》及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公司向投资者刘*支付了和解款项共计42,194.5元(含诉讼费),并约定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与投资者刘*的相关纠纷就此了结,投资者刘*不得就本案涉及的事项向任何机构投诉或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款项的支付预计将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42,194.5元。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4412号】;
2、《和解撤诉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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