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2月14日(星期一)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6,989,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9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685,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66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6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0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52%;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52%;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2.关于预计2022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52%;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52%;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3.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72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7%;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52%;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72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7%;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552%;反对2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秋玲、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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