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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受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参会的形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董事施雷先生、高逢春先生因公务请假;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2名,监事黄黎黎女士因个人原因请假;

  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6,912,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6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4,07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1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4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3,924,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4,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2,84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5,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6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26,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37%;反对6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54%;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17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反对6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83,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254%;反对6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7%;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9%。

  田新朝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田新朝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洪羽律师、冯雄飞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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