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星期一)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人,代表股份3,103,991,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4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3,023,565,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4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0,425,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4人,代表股份85,036,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615%。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610,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80,425,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03,330,6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646,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13,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4,375,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4%;反对6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4%;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孟文翔、刘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公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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