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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45.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6,728.4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3月授予,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授权、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行权和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权和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获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专人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2月14日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决议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因监事会主席刘丹、职工代表监事廖细平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因监事会主席刘丹、职工代表监事廖细平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30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83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6,282.5458万股的2.6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85.91%;预留权益46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6,282.5458万股的0.4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14.09%。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四、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司情况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卫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卫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刘卫东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征集委托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002036
法定代表人:曾吉勇
董事会秘书:卢国清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联系电话:0791-88161608
联系传真:0791-88161608
电子邮箱:lcezqb@lcetron.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5)。
四、 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卫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卫东先生,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法律硕士、律师。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1993年开始执业于江西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主任。现任江西省政协委员、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常务副会长、省新联会副会长、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委托投票权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3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熊君、郑小昕
邮政编码:330096
联系电话:0791-8816160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卫东
2022年2月15日
附件: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声明:本人【 】或公司【 】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公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全文、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征集方案、征集程序、授权委托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或公司有权随时按《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征集人(被授权委托人)声明:征集人已按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了《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并将按照授权委托人的投票指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
本人或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玆授权委托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卫东代表本人【 】或公司【 】出席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 】或公司【 】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人姓名(名称):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授权委托人股东帐号: 授权委托人持股数量:
授权委托人地址: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证券代码:002036
债券简称:18 联创债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债券代码:12810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产管理、咨询等服务。
3、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金额、出资来源、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4、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5、公司股票价格受宏观经济周期、公司经营业绩、经济形势及资本市场环境多种复杂因素影响。股票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6、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符合公司相关标准。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且不低于5,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的份额为1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0,0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规模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拟委托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层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人员和方式全权负责处理该事宜。
(六)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人数不超过18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其他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超过7人。持有人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万元。按照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召开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7.09元/股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585.14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55%。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存续中的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包括员工在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均自本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后续经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展期。
(十)公司董事长、总裁曾吉勇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征求员工意见。
(十二)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取公司股票。
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十三)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估值合理性的判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规模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标准及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总数及拟认购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8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1人,其他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超过7人。持有人拟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注: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准。
员工实际出资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资金及股票来源、存续期限、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且不低于5,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0,000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按照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召开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7.09元/股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585.14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55%。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公司开立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专户直接购买本公司股票。由于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购买情况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应义务。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存续中的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包括员工在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股票: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安排进行标的股票的减持。
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且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第五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时,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份额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和分配”相关规定进行强制转让。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自愿放弃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但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办法》;
5、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和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并优先用于支付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费用。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扣除相关费用后闲置的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内的现金。
(二)存续期满或终止后的权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管理办法》、公司与持有人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结合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分配。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除外。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
(2)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3)持有人违反公司与持有人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做约定的;
(4)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应取消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金额为转让人原始出资额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5、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曾吉勇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已自愿放弃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
(四)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第八章附则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本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负(若有)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5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1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3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至议案7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2年1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和2022年2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
特别提示:
议案1、议案5、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邮件在2022年3月17日16:00前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邮箱:jun_xiong@lcetron.com),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3月14日至3月17日期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证券部。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国清、熊君
联系电话:0791-88161608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330096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36
2、投票简称:联创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截止2022年3月11日,本人(本公司)持有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股,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出席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意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为: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个人股东签名或盖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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