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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傅和亮先生、俞克先生、王军先生现场参会,其他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俞恒先生、宋林芳女士现场参会,何凤英女士以视频方式参会;

  3、 董事会秘书王广蓉女士以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作为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关联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维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AEGLE TECH LIMITED、AVIDIAN TECH LIMITED、上海乐扬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傅和祥先生、吴蓉蓉女士、王军先生和巫东昇先生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庆洋、刘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核查,根据上述3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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