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5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共计回购注销108,560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年11月23日,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因公司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3人,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8,56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全部激励对象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17,24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312405),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56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2月2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查询到的截至2022年2月16日的股本数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39,068,821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待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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