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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9:15-15:00 。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万件清洁能源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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