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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46,567,337.1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出具(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1年7月17日、7月29日披露的《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综上,……。孙涛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616.4元,由孙涛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及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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