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下午15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及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2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5名监事均以书面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意见如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的相关规定,同意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17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下午16时以通讯和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2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书面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孙双胜先生属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38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895人调整为85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5,549万份调整为5,490.60万份。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孙双胜先生属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2月16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2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20元/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权益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鉴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后,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权益的38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895人调整为85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5,549万份调整为5,490.6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41.60万份。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3期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2期行权,对应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①在可行权日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6)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何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3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注:“饲料外销量”仅为对外销量,不含养殖自用销量;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饲料外销量”、“生猪销售量”其中一个达成即达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2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注:“饲料外销量”仅为对外销量,不含养殖自用销量;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饲料外销量”、“生猪销售量”其中一个达成即达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行权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及行权比例为: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额度,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1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20日,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895人调整为85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5,549万份调整为5,490.60万份。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
(二)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857名。
(三)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0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2月16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孙双胜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经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16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
六、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2月16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5,490.6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13,731.99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2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89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895人调整为85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5,549万份调整为5,490.60万份。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41.60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意见如下: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1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职务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2月16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孙双胜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经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16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857名激励对象授予5,490.6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江帆、余兴龙、张少球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或骨干(技术/业务)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向85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5,490.60万份,行权价格为6.20元/股。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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