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虹路1009号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张友志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受苏州市疫情防控影响,以现场方式出席2人,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受苏州市疫情防控影响,以现场方式出席2人,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薛晖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4均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旭日 王倩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