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 勇
作为引导和激励员工为企业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股权激励对于完善公司组织架构、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整体凝聚力和提升运营效率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更多的公司关注到股权激励的重要作用,开始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21年A股市场披露了893份股权激励预案。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热度仍旧不减,截至2月17日,就有9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新的股权激励预案。
从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
以股权激励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显示,截至2022年2月17日搜索到超3440条信息,其中最早的是2002年9月17日上海家化披露的一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最早的一份详细方案是风帆股份于2006年2月份披露的一份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显示,最早的相关公告是东阿阿胶于2004年4月13日披露的一份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从两个交易所的信息显示,大部分股权激励公告都发生在2010年以后。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05年A股市场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数仅有8家,2006年至2010年,每年披露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也只有几十家。2011年至2016年间,A股市场股权激励数量开始稳定增加,自2017年起,出现快速增长,2021年A股市场共披露893份激励计划,创下历年之最。
新热点财富创始人李鹏岩告诉记者,股权激励方案数量的快速增加,有上市公司数量增长的因素,更重要的是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作用认识的提升。一些此前尝到股权激励“甜头”的上市公司,更是推出覆盖范围更广的多期激励计划。
从最初极少数公司的探索实践,到如今市场的广泛参与,股权激励已由最初的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部分公司已经连续推出多期激励计划。如今年2月14日披露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梦网科技,此前在2018年、2019年和2021年都曾出台过激励方案,此前公司还曾推出过员工持股计划。
国企参与度日渐提升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增多,一方面本身就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引导。”看懂经济平台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激励能够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进行捆绑,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从而有利于公司中长期业绩的稳定性。
除了公司出台股权激励方案的数量呈不断增加态势,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一个变化也值得关注,就是从最初的以民营企业参与为主,到如今,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加入其中。
其中,2019年11月份,韶钢松山出台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2289万份股票期权;2020年末,鞍钢股份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468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11月份,攀钢钒钛也宣布拟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万股限制性股票。
李鹏岩认为,2015年9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2019年10月份,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4月份,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一系列政策从宏观导向到微观的操作层面都在逐步完善,让国企股权激励越来越具可操作性,这也是更多的国企参与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原因。
计划方案更趋向本源
记者注意到,随着市场的不断实践,激励计划也更加科学,股票来源、授予方式、考核体系等设计也越发多样,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所采取的激励方式也不尽相同。
“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不增加股份数量,不会稀释原股东的股份,而增发作为股权激励股份来源会扩大股份总量,稀释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对于高速发展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选择增发,因为快速提升的股价会降低原股东股份被稀释进而反对增发的阻力。反之,业绩进入平稳期的公司,适合采取回购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认为。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认为,股权激励不是万能的。要想发挥其优势,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过度的股权激励也可能会打乱整个管理体系。
COMPTIFY ANALYTICS合伙人、薪酬福利咨询专家刘畅认为,优秀的股权激励设计可以与个人绩效表现、周期连续性价值创造、超额激励等多种形式结合,从全面薪酬的视角进行全方位的设计思考。
“股权激励方案的业绩考核指标需要根据行业与企业的特点,按照可实施、可达到并具备激励作用的原则来设计,要避免指标虚高或者过低而失去激励作用。”柏文喜说。
虽然大部分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对于提升经营质量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公司的激励方案因设计不合理或涉嫌利益输送。对此,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认为防利益输送可以考虑制定几方面规则,如股权激励受益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事项表决权适当受限,应该回避表决;重点提升独董针对激励计划的专项话语权等。
李鹏岩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股权激励规范体系将日渐完善,各种股权激励措施也将更加趋向本源目的,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