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因该案公司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的情况。有关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47)、《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96、临2020-160)。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542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前海汇能
原审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上诉人新大洲因与被上诉人前海汇能、原审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50.76元,由上诉人新大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尚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编号:临2019-082),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
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签署了《协议》,约定大连和升对上述借贷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兜底承担,并依据(2020)粤0304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2月31日将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暂定4650万元支付至本公司名下,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02)。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借据》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均系伪造,证据董事会决议中签名的六位董事(陈阳友、许树茂、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中四位董事(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已书面确认其签名系伪造,本公司已就上述事实实施了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正在进行取证工作。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提交再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以上,公司本期不会就二审判决做相关财务处理,待刑事结案或再审判决后,公司再做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5426号)。
2、吴泽浩劳动争议案的《裁决书》(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6561号)。
3、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朱艳红、朱家佟、乔秀琳、蔡伟、张宇光、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徐文惠、沈萍萍、欧阳昊、荣鸿伟、王彩云、万一妹、张元新、姜丕昆、黄力、孙金凯、石高岗、付茂建、王启业、王琳琳、叶景清、张建英、吴影、肖波、周美玲共32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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