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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吴晓璐 邢 萌

  2月18日,证监会公开部分2021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透露下一步改革举措。证监会表示,将及时评估完善相关制度规则,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制度的有效性;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明确证券违法中“帮助者”行政责任;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等。

  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制度有效性

  加快《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制度的提案》回复时,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新股发行定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强化市场约束,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专业能力。证监会将持续跟踪市场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评估完善相关制度规则,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制度的有效性。

  对《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回复时,证监会表示,将按照行政法规立法工作程序,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表示,在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经验,研究新证券法修订情况,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成熟市场最佳实践的基础上,证监会形成了最新的草案稿,拟从细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优化上市公司治理、健全权益变动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公司监管的法治基础。

  在对《关于整顿IPO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议》回复时,证监会表示,目前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IPO环节中对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对限制中介机构权利、建立补偿机制尚需与《民法典》精神及相关规则进一步适应,应主要依靠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的保障。证监会高度重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机制、规则并强化监管力度。

  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明确证券违法中“帮助者”行政责任

  对《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责任人,必须予以刑事与民事并处的提案》回复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同时,证监会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增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在对《关于完善证券违法中“帮助者”责任追究的建议》回复中,证监会表示,目前,《证券法》(2019年修订)暂未对“帮助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亦无关于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因此,除银行等特定主体可能因其帮助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而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对于“帮助者”应否就其对证券违法的帮助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暂无专门法律规定。

  基于此,证监会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在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明确“帮助者”行政责任的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

  此外,虽然行政处罚责任暂缺,但是我国《刑法》已就“帮助者”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在对《关于废除新股配售完善注册制配套制度的提案》回复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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