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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本报记者 邢 萌

  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和《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据悉,《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共七章五十八条。

  具体看, 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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