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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091,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550,000股,并于2020年9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2,631,579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0,181,57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3,903,55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278,02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共涉及9名股东,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091,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因截至2020年10月12日收市,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13.72元/股,触发承诺延长锁定期的履行条件,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2年3月1日,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延长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3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持股的董事高仁孝、王子中(已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刘骞峰、王小伟、王银彬、袁江波、张波、钱晓波、陈谦(已离任)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在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海通证券认为:

  (1)瑞联新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瑞联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瑞联新材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091,24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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