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1年12月23日,华英农业与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兴华”)、河南光州辰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州辰悦”)、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华信”)、潢川县农投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农投新动能”)、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兴股权”)分别签署《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2021-089)。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收到重整投资款755,310,561.96元,重整投资款已经全额到账。具体内容详见《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在重整投资人已全部确定和重整投资款已全额到账的前提下,经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为优化重整投资人内部的股权架构,2022年2月18日,华英农业与鼎新兴华、广兴股权及四川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兴华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对重整投资人内部结构作出调整,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为优化重整投资人内部结构,除原有财务投资人外,鼎新兴华将增加联合四川兴华鼎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华英农业重整投资。广兴股权同意将其拟受让的华英农业3%股票中华英农业1%股票以1,510.35万元转由四川兴华鼎受让。
本协议系华英农业与广兴股权于2021年12月23日签署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四川兴华鼎承诺,重整投资协议中涉及广兴股权的其他权利、义务和承诺等约定同等适用于四川兴华鼎。
二、鼎新兴华合伙人份额调整
2022年2月18日,华英农业接到鼎新兴华的通知,2021年2月17日,四川兴华鼎与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兴增”)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四川兴华鼎将其持有的鼎新兴华1.4085%份额转让至杭州兴增。转让完成后,鼎新兴华的股权结构为:
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4085%的份额;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LP持有70.4225%的份额;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作为LP持有28.169%的份额。
三、调整前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权情况
调整后,鼎新兴华联合光州辰悦、信阳华信、农投新动能、广兴股权、四川兴华鼎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华英农业重整,并在华英农业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受让部分转增股票,具体受让情况如下:
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扣划为准。
四、风险提示
1、信阳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 9.4.17 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 2021 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3、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1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2021年11月20日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1)豫1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豫15破6-1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潢川瑞华”)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信阳中院送达的(2021)豫15破6-2号《决定书》,准许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进入重整程序后,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及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078、081、082)。
2021年12月22日,信阳中院裁定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对外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2022-002、2022-005、2022-006、2022-007、2022-010、2022-012)。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1、2021年12月24日,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并经报法院确定,现已启动部分低效资产的处置程序,拟处置上市公司持有的评估值为5.70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评估值为2.77亿元的其他应收款资产。相关资产第一轮拍卖、第二轮拍卖、第三轮拍卖、第四轮拍卖已经流拍,后续将启动第五轮拍卖。上市公司持有的评估值为-306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第一轮拍卖已结束,标的物成功拍出。
2、在重整投资人已全部确定和重整投资款已全额到账的前提下,为优化重整投资人内部的股权架构,2022年2月18日,华英农业与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四川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对重整投资人内部结构作出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调整内部结构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目前,公司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有序推进《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相关工作。
二、风险提示
1、信阳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目前已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3、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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