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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0号),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燕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5,92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9,801,217.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6,120,382.4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2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20年6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自动化测试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年产2400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燕麦(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燕麦(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年产2400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由公司、子公司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2年2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燕麦(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燕麦(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1916584510806,截至2022年02月0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400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首祥、高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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