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二二二年二月
声 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7,602,800股(含本数),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同时,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6、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具体内容参见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本预案中公司对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或保证,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1、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释义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1、契合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该《规划》指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将通过24万吨/年顺酐装置、顺酐加氢装置(13万吨/年BDO+19万吨/年DMS)、6万吨/年PBS装置、4.6万吨/年PTMEG装置,对大亚湾石化区富余的烷烃资源进行进一步充分利用,将进一步完善大亚湾石化区的循环经济模式;同时,该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均为可降解塑料的重要原材料或直接成分,能够促进绿色可降解塑料产业的发展,为推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奠定基础。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系公司契合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战略举措,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自身及所在化工园区的循环经济化发展模式,做好与下游可降解塑料等领域的配套衔接。
2、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
公司在大亚湾石化区从事液化石油气深加工十余年,已经成为大亚湾石化区液化石油气深加工一环中重要的企业。目前,公司主要利用液化石油气中的碳四烯烃资源生产深加工产品,而烷烃资源利用并不充分;同时,公司自身以及大亚湾石化园区还富余较多的碳三碳四烷烃资源(主要来自于中海油惠州石化的加氢裂化、重整和催化裂化等装置)。而 “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将会对该富余的烷烃资源进行进一步充分利用,这将成为完善大亚湾石化区循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一环。
同时,基于公司上市之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亚湾石化区上游企业副产的碳四以及大亚湾石化区内用地,已然无法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为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公司规划了从油品化工逐渐向化工新材料转型的发展战略,“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将在大亚湾石化区之外的惠州新材料园区建设24万吨/年顺酐装置、顺酐加氢装置(13万吨/年BDO+19万吨/年DMS)、6万吨/年PBS装置、4.6万吨/年PTMEG装置,进一步实现公司的化工新材料业务发展。
3、受国家环保政策影响,近几年可降解塑料市场需求快速增长
塑料的发明和使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塑料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由于不可降解的塑料类垃圾在自然界停留一般可达200-400年,有的可达500年,不仅造成土壤污染,同时还会污染空气和水体,造成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因此治理白色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近几年,我环保政策逐渐趋严,国家层面逐渐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国家发改委联合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要求在2025年,完善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对不可降解塑料逐渐禁止、限制使用。同时,随着我国可降解塑料产业的不断发展,生产工艺、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加快建设绿色循环经济和发展可持续经济的推动下,我国可降解塑料产业迎来了快速增长。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其主要产品丁二酸二甲酯(DMS)、1,4-丁二醇(BDO)、和聚丁二酸丁二酯(PBS)均为可降解塑料的重要原材料或直接成分,该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划,顺应可降解塑料市场的未来发展需求。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1、扩大化工新材料产品产能,推进公司化工新材料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战略转型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其主要产品均为可降解塑料的重要原材料或直接成分,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划,顺应可降解塑料市场的未来发展需求,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提供14.76万吨/年丁二酸二甲酯(DMS)、3.42万吨/年1,4-丁二醇(BDO)、4.60万吨/年聚四氢呋喃(PTMEG)和6万吨/年聚丁二酸丁二酯(PBS)的新产品产能,促进公司化工新材料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实现公司由石油化工产品主导企业向石油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产品综合企业的战略转型,进而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2、扩大经营业绩规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和经营业绩规模将进一步 扩大,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所处的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资金投入的需求较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公司需要更多流动资金以满足运营资金的需求,同时,不断增加的研发投入也使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所产生的营运资金缺口,并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 募集资金总额 ÷ 发行价格,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按目前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47,602,800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六)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同时,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七)限售期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者,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次发行不构成公司与前述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8,676,000股,胡先念先生持有公司47,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47,602,800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胡先念先生所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3.0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注和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申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同时,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338,357.00万元,拟建设地点为惠州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套24万吨/年顺酐装置、一套顺酐加氢装置(13万吨/年BDO+19万吨/年DMS)、一套6万吨/年PBS装置、一套4.6万吨/年PTMEG装置、一套360吨/年氧化催化剂装置及项目配套公用工程等;项目产出主要产品包括丁二酸二甲酯(DMS)、1,4-丁二醇(BDO)、聚四氢呋喃(PTMEG)和聚丁二酸丁二酯(PBS),以及γ-丁内酯(GBL)、乙酸甲酯(MA)等副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已完成招拍挂程序,公司已同政府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预计2022年3月份可以获取相应的土地证。
2、项目投资概算及效益情况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338,357.0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270,000.00万元。具体投资估算情况如下:
经测算,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年实现销售收入316,147万元,税后利润61,699万元,项目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较好。
3、项目报批
本项目涉及调整备案及环评审批手续,公司拟尽快办理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为缓解公司业务增长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以保证公司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综合考虑了公司现有的资金情况、实际运营资金需求缺口以及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整体规模适当。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一)增强对大亚湾石化区富余LPG资源的利用,完善园区循环经济一体化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异辛烷和MTBE,前述产品以LPG中的异丁烷、异丁烯、正丁烯等组分为主要原料,同时,公司2022年全面投产的顺酐产品能对LPG中的部分烷烃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但公司前述产品的加工生产,对大亚湾石化区烷烃资源的利用并不充分。公司的募投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将通过24万吨/年顺酐装置、顺酐加氢装置(13万吨/年BDO+19万吨/年DMS)、6万吨/年PBS装置、4.6万吨/年PTMEG装置,对大亚湾石化区富余的烷烃资源进行进一步充分利用,这将进一步完善大亚湾石化区的循环经济模式。
(二)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线,拓展公司发展空间
目前,公司的主要生产装置均位于大亚湾石化区,该石化区为公司的LPG深加工业务提供了便捷的LPG原料供应和完善的产业链配套,但随着公司上市后业务的快速发展,大亚湾石化区对于公司发展也呈现出园区用地紧张的弊端。
公司抓住惠州新材料园区建设的契机,在惠州新材料园区内规划了新材料业务的产业发展路线,其中“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建设将为公司提供14.76万吨/年丁二酸二甲酯(DMS)、3.42万吨/年1,4-丁二醇(BDO)、4.60万吨/年聚四氢呋喃(PTMEG)和6万吨/年聚丁二酸丁二酯(PBS)的产能,这将极大的丰富公司产品线,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
(三)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扩大产业规模的同时,降本增效,提升公司持续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保障
随着公司产品结构的丰富、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主要体现在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不断增加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结合公司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一)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市场需求增长的政策保障
2021年11月,工信部制定了《“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根据该《规划》,塑料污染治理是“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治理塑料污染,工信部将鼓励发展高端可降解材料,在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生物降解塑料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品应用。
随着国家对不可降解塑料的逐渐限制和禁止,以及对可降解塑料行业政策扶持的加大,可降解塑料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目前主要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有: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和快递塑料包装,另外超薄塑料袋和超薄农膜的生产和销售也受到限制,至2025年快递包装、农业地膜、一次性餐具以及塑料购物袋等应用领域将会释放可降解塑料需求68万吨、47万吨、106万吨和49万吨,合计270万吨,市场空间巨大。
(二)公司多年的生产经验积累,为本项目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公司高度重视对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保持了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目前,公司已累计取得专利34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15项。公司的异辛烷和MTBE等主要产品,均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获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惠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并在第十届国际发明展览会上荣获“发明创业奖-项目奖”金奖;宇新化工也被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上述技术优势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
(三)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客户,拥有较强的销售业务团队,保障了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公司凭借产品质量稳定、性价比高、物流配送服务及时、仓储完善等优势,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并能与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同时,本次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优化公司业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资金实力得到提升,资产负债率和偿债风险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结构更为稳健合理,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总股本及净资产的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实现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3、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当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产生效益,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逐步增加,公司现金流质量将进一步提高。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石油液化气原材料利用效率,构建更加完善的循环经济产品线,丰富产品结构和优化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公司完善化工新材料产品线、实现战略转型,提升经济效益和市场地位,增强公司中长期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LPG为原料的有机化工产品的工艺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LPG深加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丰富产品结构和优化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本次发行将使得公司业务和资产质量进一步提升,但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改变和资产的整合。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8,676,000股,胡先念先生持有公司47,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47,602,800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胡先念先生所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3.0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将用于“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产业链布局将更加完善,业务及产品线将进一步丰富,收入结构有望更加多元化;“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主要产品均与公司LPG深加工的主营业务相关,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资金实力得到提升,资产负债率和偿债风险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结构更为稳健合理,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总股本及净资产的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实现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当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产生效益,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逐步增加,公司现金流质量将进一步提高。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能独立开展产、供、销业务,人员配置完整,是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和企业法人。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公司治理规范,不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不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新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会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17.56%。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也有助于提升公司债务融资的空间和能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审慎、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未来可能存在受资金筹措、材料及设备供应延迟、市场需求变动或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推迟或项目建成后无法实现预期效益。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倘若项目产能及效益不能充分发挥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成本,公司将面临因折旧增加而导致短期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相应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制定了相应的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公司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合理、完善的治理结构,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落地实施,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公司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难度也将增加。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以适应未来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化工行业随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处于石油化工行业,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趋向一致,宏观经济波动对行业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公司主要产品的上下游行业与宏观经济整体保持了高度的正相关性。公司的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将随国际、国内经济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呈现出一定波动性。
未来若宏观经济出现剧烈波动,可能会同时影响到公司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导致上游原料价格剧烈上升或下游行业需求的大幅萎缩,进而造成公司业绩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五)原材料集中采购风险
公司生产原料LPG主要通过管道输送从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集中采购。虽然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作为中海油的下属企业与合资企业,拥有每年千万吨级的石油炼化能力和百万吨级的乙烯裂解装置,能够对外稳定供应充足的LPG原料,公司也可以通过海运、汽运等方式向其他炼油企业进行LPG的补充采购。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剧烈变化,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对自身的产品结构与销售模式进行调整,则会对公司原料采购成本和产品产量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LPG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主要原料和主要产品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较高,采用密闭、连续生产方式,如出现意外事故造成装置停车,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尽管公司一直将安全生产视为重中之重,但仍不能排除因设备故障、物品保管、生产操作不当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意外安全事故,从而使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安全风险。
此外,作为LPG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更新、更严的环保法规,提高环保标准,由此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技术投入,经营压力和成本随之增加,若公司不能及时适应政策变化,生产和发展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七)审核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八)发行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本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股价波动风险
本公司的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然而,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相关政策、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十)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生产生活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国内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部门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但疫情反弹风险依旧存在,倘使未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蔓延和升级,可能会给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各方面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30%。
3、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2,694.08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84.10%。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实际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为了充分揭示摊薄风险,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9月30日前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7,602,800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206,278,800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假设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的影响;
4、根据公司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300万元到15,3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500万元到14,500万元。假设按2021年度业绩预告区间平均值测算,则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3,8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000万元;
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2021年度下降20%;(2)较2021年度持平;(3)较2021年度增长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及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6、未考虑除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本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2022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以液化石油气(LPG)为原料的深加工有机化工产品的工艺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募投项目包括“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张,有助于公司加速产品技术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
五、公司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深耕LPG深加工行业多年,长期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培育了一批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运营团队,也形成了一支勤勉尽责、具备战略发展眼光的管理团队。此外,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能够不断吸引高素质、高水平人才,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技术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对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保持了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目前,公司已累计取得专利34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15项。公司的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等主要产品,均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获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惠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并在第十届国际发明展览会上荣获“发明创业奖-项目奖”金奖;宇新化工也被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上述技术优势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
(三)市场储备
公司凭借产品质量稳定、性价比高、物流配送服务及时、仓储完善等优势,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并能与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
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合理防范使用过程中可能衍生的风险。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持续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并制定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并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具体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支持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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