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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63,1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公司内网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62)。

  4、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5)。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2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 2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33.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7、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年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96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4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39,300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80,200份(包括拟注销股票期权210,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票期权已于2021年6月10日完成注销。

  12、2021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5,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2月15日完成回购注销。

  13、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2月18日,2022年2月18日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

  (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5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86.31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2月28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63,10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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