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408,323.7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瑞橡热带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橡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近日,公司收到龙华区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保全《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机构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二)原告:海南瑞橡热带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四层
(三)被告一: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府路5号新达商业中心商住楼102房
(四)被告二: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81号5层3501室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5年,原告拟增资入股原宏丰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现海胶鲡海生态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实业”),以获得宏丰实业49%的股份。为确定增资金额,原告、宏丰实业与被告一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原告增资入股宏丰实业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016年1月,被告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指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宏丰实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3,498.10万元,评估值4,358.16万元。
2016年2月,原告与宏丰实业原股东达成《增资协议书》,根据被告一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持股49%的增资额为4,187.25万元。
2016年2月、3月,原告按照约定支付增资款合计4,187.25万元。
2020年11月,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委托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对原宏丰实业美兰基地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前评估并出具了《评估分户表》,评估净值为2,744.92万元。鸿宇公司出具的《评估分户表》与被告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及宿舍、场内网管、围墙等建(构)物面积、数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与鸿宇公司评估值相比,评估金额超出8,996,579.03元。
被告一在未进行现场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原告依据该报告进行了增资,导致了4,408,323.7元(8,996,579.03元乘以原告增资49%的股权比例)的增资投入损失。由于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地位,被告一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瑞橡公司依据《合同法》、《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4,408,323.7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三、保全《民事裁定书》内容
(一)冻结、查封、扣押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等,限额2,205,000元。
(二)冻结、查封、扣押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等,限额2,205,000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瑞橡公司对二被告提起本次诉讼。目前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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