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0 证券简称:芯导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莘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导企管”)及其他股东上海萃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萃慧企管”)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5月31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欧新华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5月31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萃慧企管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2025 年05月31 日。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经事后审核发现上传文件错误,现对《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的内容进行更正。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4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4.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22,1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0,488,679.24元,并于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欧新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特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上海莘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导企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特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上海萃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萃慧企管”)作为公司的股东,特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2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34.8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袁琼、陈敏、兰芳云、孙维、符志岗、邱星福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萃慧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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