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二二年二月
声 明
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发行数量及价格
(一)发行数量:133,315,290股
(二)发行价格:7.39元/股
(三)发行股票性质:人民币普通股(A股),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85,199,993.10元
(五)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7,058,294.56元
二、 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33,315,290股,将于2022年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 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四、 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了以下内部决策程序:
1、2019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1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1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21年1月1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2021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3、202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600,000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过程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1月13日开始合计向200名特定投资者(以下单独或合称“认购对象”)发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前述认购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5家以及截至2021年12月28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
2022年1月18日上午8:30-11:3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合计收到52份《申购报价单》。其中,有效《申购报价单》52份,有效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5家为公募基金,2家为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余45家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并合计足额缴纳保证金22,500.00万元整。
本次发行首轮申购有效报价总金额为328,980.00万元,已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且认购家数不少于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再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四、发行数量
本次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3,315,29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所示:
五、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月14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5.35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39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5.35元/股的138.13%;相当于2022年1月14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6.68元/股的110.63%,相当于2022年1月14日(发行期首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8.05元/股的91.80%
六、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根据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1.529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文号:大华验字[2022]000057)验证,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199,993.1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8,141,698.54元(不含税,含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6,647,169.78元,律师费用人民币754,716.98元,审计及验资费用人民币315,000.00元,材料印刷费用54,716.98元,证券登记费及印花税370,094.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7,058,294.56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133,315,29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43,743,004.56元。
七、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2年1月24日,大华事务所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投资者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文号:大华验字[2022]000056)。截至2022年1月2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计人民币985,199,993.10元已缴入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东大桥路支行,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766254539)。
2022年1月24日,中信建投证券向得利斯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2022年1月27日,大华事务所出具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1.529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文号:大华验字[2022]000057)。发行人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133,315,29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5,199,993.10元,扣减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7,058,294.56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133,315,29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43,743,004.56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九、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3,315,290股,发行对象为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郭伟松、李天虹、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16名,具体情况如下:
1、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郭伟松
郭伟松,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25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505241974********,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67-6号1207室。
4、李天虹
李天虹,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9月4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11961********,住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188弄5号1102室。
5、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林金涛
林金涛,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23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10261979********,住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4幢一单元604室。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0、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信建投证券、中泰证券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十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严格按照《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上市公司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
十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署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摊薄。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33,315,290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33,315,290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1:发行前数据源自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
注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0年和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0年和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对公司业务、资产和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用于“2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项目”、“得利斯10万吨/年肉制品加工项目”、“得利斯国内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四)对公司治理和高管人员变动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治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公司资本结构更趋稳键,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增强,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将用于“2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项目”、“得利斯10万吨/年肉制品加工项目”、“得利斯国内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后,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顺应产业发展;深化公司主业,扩大竞争优势、满足资金需求。整体而言,有利于提高公司未来的行业竞争能力。
(七)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开始投入使用后,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有所增加;项目产生效益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得到改善。
(八)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促使公司资本结构更趋稳健,进而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及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编制基础的说明
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来源于公司2018-2020年度财务报告、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以及相关财务数据明细表。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4044号、大华审字[2020]003749号、大华审字[2021]004401号)。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青岛百夫沃德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在比较式财务报表中对2018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下同。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1年1-9月数据未做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1年1-9月数据未做年化处理;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期初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增普通股股数×新增普通股时间/报告期时间)
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期初股份总数+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缩股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8-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79,421.29万元、192,028.15万元、201,313.84万元和227,387.49万元,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在资产构成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2.06%、61.75%、56.26%和51.92%,主要系公司业务所处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厂房、土地和生产设备的规模较大,因此非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整体规模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新建产线、持续对产线投入资金所致。
(二)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8-2020年末以及2021年9月末,公司总负债账面价值分别为45,916.90万元、58,951.02万元、65,310.17万元和86,364.10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扩张、公司整体规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在控制资产负债率和资金平衡的前提下筹措资金。
截至2018-2020年末以及2021年9月末,公司负债结构保持流动负债为主的特点,流动负债规模保持持续增长,主要原因为:公司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公司通过增加银行借款方式满足业务规模扩大、项目建设以及整体规划的资金需求;同时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应采购额增加导致应付账款增加。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负债规模呈现增长的态势,除收到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而确认的递延收益基本稳定外,增长主要原因为系2020年、2021年1-9月公司收到村企合作专项资金借款增加所致。
(三)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衡量公司资产周转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1年1-9月数据未做年化处理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1年1-9月数据未做年化处理
2018-2020年度以及2021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9.22、10.87、17.94和18.07(2021年1-9月数据未做年化处理),应收账款回收较快,资金周转效率高。公司加大销售回款管控力度,现结货款或预收货款的销售占比提升,从而应收账款余额增长速度低于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2018-2020年度以及2021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以1年内到期的部分为主,客户信誉水平及回款情况良好。
2018-2020年以及2021年1-9月,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9.45、9.01、12.95和10.75(2021年1-9月数据未做年化处理),存货的周转速度维持较高水平,主要由于公司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匹配程度较高,显示出较强的存货管理水平,公司始终注重产品创新,持续强化产销协同与营运效率提升。
(四)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如下: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018-2020年末以及2021年9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49、1.25、1.39和1.32,速动比率分别为1.03、0.81、1.05和1.01。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水平体现出公司资产变现能力及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2018-2020年末以及2021年9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5.59%、30.70%、32.44%和37.98%。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一定增长,相关负债率的增加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相匹配。
(五)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8-2020年以及2021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销售收入201,853.22万元、234,647.12万元、328,051.21万元及276,060.63万元,公司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持续快速增长,受益于公司市场拓展、产品结构调整及技术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加工端产品销量和收入增加,降本增效规模效益提升,从而综合盈利水平提高。
(六)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2020年以及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64.34万元、8,016.78万元、7,934.65万元和-9,400.92万元。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系公司国外牛肉直采业务采购周期较长,预付款项增加及预付租赁保证金增加所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整体保持良好的态势。
2018-2020年以及2021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270.11、-19,138.88万元、-8,188.83万元和248.22万元。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主要是由于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持续建设新产线,工程及设备采购导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所致。2021年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主要原因系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到期以及收回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股权款所致。
2018-2020年以及2021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70.19万元、10,915.18万元、5,702.87万元和4,916.27万元。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主要是由于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持续推进产线建设,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以及取得专项资金借款所致。
第五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刘思淼、王磊
项目协办人:胡立超
项目组成员:郭家兴、王威猛、关峰
联系电话:010-65608335
传真:010-6560846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项目组成员:苑亚朝、孙志伟、姜岳、周伟东、周彦霖
联系电话:010-59013989
传真:010-59013989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南塔22-31层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王川、王冰、姚阳光
联系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负责人: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旭光、刘子君
联系电话:010-58350080
传真:010-58350006
第六节 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得利斯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愿意推荐得利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承销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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