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所处的阶段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案号:(2020)苏01民初3294号],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为被告)。
● 涉诉金额:580万元及一审/二审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二审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29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更新版)“第十五节/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022年1月26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民初3294号诉讼纸质版民事判决书。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上述《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1、立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犯201611085580.4号专利权的涉案产品,销毁全部库存的涉案产品。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580万元人民币。
4、判令一审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20年。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二审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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