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9版)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公司独立运营情况
公司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1、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完整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公司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机器设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等资产均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生产经营场所独立,不存在依靠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资产未以任何形式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
2、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公司现有业务相关的生产、销售、管理和技术等核心人员均为正式员工。公司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人事、薪酬管理与股东严格分开;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及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3、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运营资金。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股东混合纳税的情况。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各级职能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不存在混业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5、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业务,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不存在依赖或委托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不与本公司发生任何同业竞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内容描述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了良好的独立性。
(二)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凌斌、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至远投资、视界投资、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八、(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相同、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凌斌、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凌斌、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未来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凡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3项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关联租赁等,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情况,主要为关联方向公司购买智能显示产品自用,销售金额分别为10.75万元、16.61万元和17.81万元,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东莞市煌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采购螺钉等辅助材料的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150.99万元、140.10万元和58.43万元,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接受关联方深圳市路上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金额分别为100.58万元、3.70万元和0万元,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
2019年度,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宿迁市金源米业有限公司采购大米作为员工福利的情况,采购金额为19.50万元,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
(3)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和设备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4月,公司子公司皓丽智能与关联方至远投资签订《写字楼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至远投资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501出租给皓丽智能作为办公使用。2019年5月到期后,双方未再发生租赁业务。双方租赁定价参考了附近类似的单位租金,该交易遵循了公允性原则,不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2019年4月2月至2020年4月1日,公司和关联方至远投资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间公司有权使用其交通工具,上述租赁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接受关联方所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偿还关联方股权转让款等,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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