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23号1号楼第一层至第五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公司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凌斌,共同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宇彬、凌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至远投资、视界投资、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凌斌、李宇彬、凌峰、廖科华、陈茂华、张斌、孙建华、吴远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监事的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张辉林、江微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监事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凌斌、李宇彬、凌峰承诺:
1、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人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二)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至远投资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视界投资、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减持最多100%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由本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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