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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9          证券简称:良品铺子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000号),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90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487,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873,181.81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2月18日分别存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截至2020年2月18日因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情况,于2020年2月1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103号《验资报告》。

  2020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9,142.71万元;2021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906.08万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9,931.13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2,709.57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均同意将“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直营门店扩建项目”,“食品研发中心与检测中心改造升级项目”变更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2022年2月1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批及相关授权,公司根据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直营门店扩建项目”的情况,于2022年2月2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直营门店扩建项目”延用“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7017501040016378)。公司根据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食品研发中心与检测中心改造升级项目”变更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情况,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注销了公司开立的“食品研发中心与检测中心改造升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21421080012000529179),将原存放于该专户的募集资金转入新开立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2142108001200228056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良品铺子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养食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青花园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二级支行,为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落地经办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于2020年1月在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与乙方、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根据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对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之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原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17501040016378,截至2020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变更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17501040016378,截至2022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10,606.2177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直营门店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此以外,无其他变更,仍按照《监管协议》执行。

  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监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监管协议》的规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甲方2:良品铺子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食品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营养食品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营养食品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营养食品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1421080012002280569,截至2022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国、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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