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9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25),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分别诉天津世联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源公司)的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2022年2月25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江煤销售公司因与宣禾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1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年3月起,江煤销售公司与宣禾能源公司双方开展电解铜交易业务,江煤销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采购电解铜,销售至案外人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江煤销售公司与宣禾能源公司、创丰公司先后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上述业务交易模式为:江煤销售公司委托宣禾能源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创丰公司;结算方式为: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后,江煤销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支付款项;后江煤销售公司向创丰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创丰公司按约定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款项。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煤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创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货款。2017年3月28日,江煤销售公司将创丰公司及为其担保的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诉至南昌市中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20-024)。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款项43,315,000元;
2.依法判令创丰公司、涂勇斌、赵哲对返还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2022年2月18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21)赣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1.被告宣禾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煤销售公司返还款项43,315,000元;
2.驳回原告江煤销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75元,由宣禾能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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