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建议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在制度层面,2021年1月份至5月份,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及《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就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鉴于此,吕红兵建议,一是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一方面,应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另一方面,应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监管主体。
吕红兵表示,从横向层面来看,应至少包括有关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方面内容,涉及交易主体、中介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交易场所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以求监管规则的全面和完善;从纵向层面来看,参考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经验,可以在法律引领和统筹下,出台并完善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制定的监管细则以及行业协会出台的自律管理规则,自上而下形成包括行政监督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内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二是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
三是依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是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中的一大掣肘,应将其界定为证券类资产。
四是加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保障。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应至少明确政府(管理者)和企业(排放者)两类主体的义务。
五是关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问题,设计与国际接轨、打通国内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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