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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25,251,500.00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思明法院”)发来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闽0203民初46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户外”)

  被告一: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君易”)

  被告二:金正发(为被告一的股东)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就福建漳州市长泰县休闲旅游度假区合作事项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原告系甲方,被告一系乙方。

  根据该《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千万元整)”。该《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11日分别向被告一支付1,000万元,合计向被告一支付合作意向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根据《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若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上述2,000万元合作意向金。”《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没有与原告洽谈任何项目合作具体事宜,截止2022年1月20日,原、被告一双方至今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该《合作意向协议》已于2018年10月10日自动终止,且被告一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向原告返还合作意向2,000万元。但是,《合作意向协议》终止后,被告一至今既没有与原告洽谈任何具体项目合作事宜,没有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已经严重违约。

  《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25.15万元(以意向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现暂算至2022年1月20日);

  2、 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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