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 号) 核准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9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53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40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 210Z0012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泰联合、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在未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公司原有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近日,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050174513600001886),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后续,公司将注销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专项账户(账号:9550880058239300203),并将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050174513600001886)。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近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050159524609111111),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具体开户银行信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艾邦德?(艾诺韦林片)III期临床及上市后研究项目”、“ACC008 Ⅲ/Ⅳ期临床项目”、“乌司他丁新适应症研究项目”及“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元、季李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南京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本节(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列示。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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