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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在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请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请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目前已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二审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的受理文书。

  三、风险提示

  1.上述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人民币1,593,645,217.67元,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假如公司按照上述最高债务本金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较大压力,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前述判决属于公司2021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期后调整事项,鉴于公司已经提起上诉,公司就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正在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尚未形成结论意见,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在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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