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宗案件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10.18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已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编号:临2021-011)中披露了涉及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为:(2021)沪74民初925号),2022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本金683,770,000元、资金占用费218,578,476.67元;
2.被告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违约金115,905,244.90元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683,7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日利率=年利率/360);
3.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回购价款781,321,833.34元、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违约金123,027,395.11元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范围内,就被告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不能足额清偿本判决第1、2项债务的部分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4.被告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1,036.55元,由被告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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