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日上午0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8楼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精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43,661,5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30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3,640,5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20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5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911%;反对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63%;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5.2941%;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35%;弃权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4 %。
关联股东胡精沛先生、邹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3,648,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41%;反对 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824 %。
3.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3,648,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41%;反对 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35%;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824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冯冰心、张乐律师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