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郑会杰先生 指定监护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1日,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郑会杰先生的监护人蔡巧珊女士通知,获悉其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特3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股东郑会杰先生因身体原因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其配偶蔡巧珊女士于2021年12月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依法宣告股东郑会杰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蔡巧珊女士为其监护人。

  二、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宣告郑会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蔡巧珊为郑会杰的监护人。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股东郑会杰先生持有公司3,167.3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65%,本次判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 股东郑会杰先生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郑有水先生、股东郑凤兰女士、股东郑美银女士、股东吴玉花女士系一致行动人,本次判决事项不会导致一致行动关系发生变化。

  3、 股东郑会杰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人员稳定,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蔡巧珊女士将代理履行股东郑会杰先生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2021)粤0303民特318号《民事判决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